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22 15:48:17 来源:学校网站
 一、目的意义

  在普通高校征集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是优化兵源结构,提高兵源素质和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法律赋予普通高等学校一项重要任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身高1.62米以上,体重47公斤以上,视力左眼4.6,右眼4.8以上。

三、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凡我院学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学生证在学院武装部报名,经学校武装部目测初检登记,按比例确定参加征兵体格检查人员名单,报学院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学院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作。对体检合格的学生,政审工作由学院武装部协助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由学院负责政审,学生在原藉的政治表现,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对政审合格者,由学院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生的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的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伍后一年内。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给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复学后按不低于6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减免全部学费。

五、复学工作

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留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伍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48号)执行。

六、优待安置
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执照本省(自治区、自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从高校在校生中征集的士兵退出现役后,除复学者外,按下列规定安置。

  (1)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复员、转业干部分别按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