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维护本部门稳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保证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火灾事故,失窃和打架斗殴等多发性事件得到控制(比上年减少),师生员工和家属子女无违法犯罪,无书写、张贴反动大小字报、词句、标语、传单,无起哄、罢课、请愿和游行等事件。影响稳定的苗头、事件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并上报校领导。把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政绩,开展晋职、晋级、奖励等工作时,要把其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和条件,认真考察并征求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三条 对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危及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其承担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权依据党纪、政纪对上述党政干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安全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建立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把安全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签订责任书。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发动师生搞好群防群治,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原则上与年终评优评先工作同步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好的部门和责任人,可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合格单位、合格个人;因领导不重视、严重失职、官僚主义而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又不认真查处,并考核不合格(79分以下)的,为“一票否决”责任人或单位。未达到上述程度,但情况较为严重的,可发出“警告书”。“警告书”时限为半年,“一票否决”时限为一年。
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被“警告”和“否决”的单位和责任人,在时效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资格,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查处,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负责人,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扣发奖金等。
第七条 学校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权发出“警告书”和“否决建议”。实施“一票否决”要经校党委批准,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警告”和“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否决”和“警告”暂不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