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6 15:25:52 来源:学校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应遵循维护权益、严格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学校保卫职能机构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与协助,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服从管理,遵守规定。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门卫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主动热情、增强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凭教工卡、学生卡、校徽、学生证进出校园;在校务工的外来人员或办班学员凭《临时出入证》、《学员证》进出校园;来客、来访人员经门卫查验身份,并进行登记后放行;外单位进校开展集体活动,应凭相关审批手续进入。
第六条  机动车出入大门应减速缓行,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出入门卫,应接受门卫检查或换证后通行。
第七条  物资设备离校应凭《物资出门证》或所在单位书面证明放行,任何物资、物品离校,门卫均应进行登记检查。
第八条  校区各大门开放时间由保卫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在各出入口告示,各大门原则上,在每天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禁止人员货物出入。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区车辆应减速行驶,遵守校区交通规定,服从校卫队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在非停车区停放车辆,职能部门应予以阻止或予以暂扣。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规范校区车辆通行和停放。
第十二条  客货机动运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施工工地,后勤服务车辆通行应与职能部门协商后,在规定时间、指定线路通行,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如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救治受伤人员。

第四章巡逻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校园110治安巡逻员,实行昼夜巡逻,巡逻任务由校卫队或学生护校队承担,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内执行任务,不得脱岗、误岗,具体职责由保卫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夜间巡逻应二人一组,配置通讯工具和个人防护器械。
第十七条   巡逻人员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有权阻止并纠正,发现偷盗、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及时处置与报告,对可疑人员或翻墙入校者应予以查问。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校园内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在校区内严禁酗酒闹事、赌博耍钱、侮辱女性、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传销,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区营业、兜售物品、收购废品。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程序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在校区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取缔邪教组织,敌对势力的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遵守学校一切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教工、外来人员或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养宠物。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一切公告、信息、通告、宣传画、海报等必须经宣传部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张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