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贮存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危化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容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腐蚀品等。
二、危化品由贮存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教务部门负有检查指导职责。
三、危化品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负责人,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危化品的采购、运输应符合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证、运输证。
五、学校的危化品实行专库贮存,定点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贮存和使用危化品,确因需要的,应报保卫部门审核批准。
六、危化品的贮存安全要求:
1、 危化品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有安全间距;
2、 应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贮存管理规章;
3、 要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采取通风、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4、 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化品混放;
5、 剧毒品应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
七、危化品的使用安全要求:
1、 危化品的使用人员应掌握危化品的特性,熟悉处理方法;
2、 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3、 对接触危化品的学生和员工要进行常识和安全教育;
4、 根据所使用危化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危化品的贮存和使用部位,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应急防护器材和监控设施。
九、危化品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物品清单和领用制度,严防危化品流失。
十、剩余、过期危化品的销毁应先报告教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在取得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后方可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十一、发生危化品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保卫部门和上级救灾机构,严防事故的扩大。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