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是高校安全保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本人意愿,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留在原籍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新生报到,户口迁移证上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不一致者须在一个月内由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户口迁移证上的地址须和报到证上的一致)。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注明身份证号,未注明者须对照身份证或在一个月内回迁出地公安部门查询后予以补填。
三、户口迁移的新生,报到时因故未能及时上交户口迁移证者,须在半个月内到保卫部门补交。
四、新生报到后,班主任将户口迁移证收齐,在规定时间内送交保卫部门。
五、在毕业生离校时,保卫部门与招生就业部门集中组织学生办理户口档案迁出转递手续。
六、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持退学相关文件到保卫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学生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时,须认真核对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的有关内容,如发现错误,及时提出予以纠正。
八、因个人原因导致户口迁移证丢失、错误者,学校概不负责,但可以到保卫部门咨询,并由保卫部门联系相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
九、因各种原因需借用户籍卡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开具证明后到保卫部门办理,用后及时归还。
十、 申请身份证遗失补办的学生,先由其本人凭学生证到保卫部门开具补办申请单,再携带申请单和学生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中心补办。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