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技术防范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06 14:11:03 来源:学校网站
为了规范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学院的整体防范功能,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电视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报警设备、三铁(铁门、铁锁、铁栏)、强光照明设备等。
二、学院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各部位的技术防范设施。
三、全院的技术防范设施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网管、后勤等部门积极配合。
四、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由保卫处提出总体方案,经有关技术部门论证,学院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防范设施,由保卫处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定标书,提交院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择优定标。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零星增建由各分院、各部门提出方案,学院同意后由保卫处负责建设。
六、技术防范设施的经费列支。新建、改建项目由学院增拨的专项经费列支;实验室技防建设由该实验室建设经费中列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技防经费由该单位列支;其他项目由学院技防专项经费列支。
七、保卫处应对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加强管理,防止设施损坏。发现损坏后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复。
八、保卫处应加强对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