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6 13:20:08 来源:学校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安全,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进入校园内人员、车辆。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本守则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协助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出学院的非学院所有的机动车需持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并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无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

禁止大型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驶入校区;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域、生活区域,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可向保卫处申领通行证。来校公务、业务往来及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需出示相关证明或说明进校原由,经门卫同意后凭有效证件换领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区。

第七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与保卫处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区,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应急交通管制。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校区内行使的车辆,必须确保行人安全。正常行使中的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可请交通警察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限速15公里;

(三)按交通标志线的规定行驶;

(四)禁止超车;

(五)禁止鸣喇叭;

(六)禁止逆向行驶;

(七)校园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禁止通行;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车辆必须在停车线内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停放车辆须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并关闭防盗警报器,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三)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报保卫处批准,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四)校园内禁止停放无牌无证车辆,一经发现将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非驾驶培训场地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超速行驶或飙车。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二)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正常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

(七)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0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八)驾驶三轮车、助动车不准并行行驶。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练习滑行。

第十八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右边行走,不得几个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横道。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个人(含住在校内的临时工)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学院工作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二)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协助处理简易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求保卫部门调解;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通过交警部门或司法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曝光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四)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十三条的,保卫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及学生,保卫部门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或按校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将视情节严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和管理工作应列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保卫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干部、校卫队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