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院和师生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行政主管是当然的本级防火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院建立消防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各分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制订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对消防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落实消防隐患整改方案;
(5)组织制定灭火预案,火灾事故时组织有效扑救。
第五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1)执行消防法规,实施学院的消防管理和业务指导;
(2)具体实施院消防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策、工作意见、整改方案;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
(4)负责全院的消防器材采购和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行;
(5)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灭火演练,火灾事故情况下协助扑救,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职责是: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开展消防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事进行劝阻;
(3)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解决或向职能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4)定期维护消防器材,保障正常使用;
(5)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扑救。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要害部位为禁止烟火区域,上述区域动用明火应申报,由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动用。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定点使用,专库储存,并进行严格控制
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电器设备统一由专业电工安装、维护、调换,严禁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须消防部门防火审批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间距,防火分隔符合要求,消防车道安全通道畅通,进行内部装饰应经保卫处防火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应保障各建筑物防雷设施完好,房屋管理部门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电工、焊工、危险品保管员、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四条 全院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采购把关,应确保质量,严禁使用无证、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项目的消防器材由基建项目列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由该单位列支,其他消防维护费由学院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全院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保卫处维护检查,后勤、基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项专用,严禁移作他用,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调换、维修,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器材完好,以备急用。
第五章 消防检查与宣传
第十九条 消防检查。学院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职能部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分院(部)检查应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消防检查应重视质量与效果,各类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的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宣传由保卫处、宣传部、各分院(部)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119”消防日、师生开学、进入冬季等时期应有重点的开展防火安全、消防常识、火场逃生知识等宣传教育。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学院将给予表扬与奖励:
(1)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
(2)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有效扑救的;
(4)其他对消防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直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的;
(3)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拖延火灾隐患整改的;
(5)谎报火警的;
(6)因失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