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及相关法规,维护学校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师生员工财产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长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并对全校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落实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治安纠纷。
第八条 强化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九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条 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具体包括:
1、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校园秩序治安管理制度;
6、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7、户口管理管理制度;
8、社会实践、学生外出活动安全制度;
9、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四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各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专职保卫机构和校卫队,并配置必要装备和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和校园秩序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护校队、义务消防队、安全信息员等群众组织,实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安全。
第十八条 完善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的人和事,视情节与后果进行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职责:
1、分管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协调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2、负责制订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
4、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重大的治安保卫事件;
5、督促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6、组织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2、制订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以及设施、设备、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等的管理规定,并督促执行;
3、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校纪校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5、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治安保卫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方针和计划,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规章的落实;
2、维护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环境治安秩序,管理门卫和校园110;
3、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师生员工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
4、加强政保信息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5、进行消防和技术防范管理;
6、协调处理校内治安纠纷,对扰乱治安秩序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
7、协助户籍管理部门,管理教职工、学生的集体户口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