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6 15:23:25 来源:学校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和师生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行政主管是当然的本级防火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建立消防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制订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对消防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落实消防隐患整改方案;
(5)组织制定灭火预案,火灾事故时组织有效扑救。
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实施院消防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策、工作意见、整改方案;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
(3)负责全校的消防器材采购和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行;
(4)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灭火演练,火灾事故情况下协助扑救,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开展消防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事进行劝阻;
(3)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解决,向安全保卫部门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4)定期维护消防器材,保障正常使用;
(5)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扑救。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要害部位为禁止烟火区域,上述区域动用明火应申报,由保卫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用。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定点使用,专库储存,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电器设备统一由专业电工安装、维护、调换,严禁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须消防部门防火审批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间距,防火分隔符合要求,消防车道安全通道畅通,进行内部装饰应经保卫部门防火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应保障各建筑物防雷设施完好,房屋管理部门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电工、焊工、危险品保管员、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四条   全院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采购把关,应确保质量,严禁使用无证、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项目的消防器材由基建项目列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由该单位列支,其他消防维护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全校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保卫部门维护检查,后勤、基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项专用,严禁移作他用,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调换、维修,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器材完好,以备急用。

第五章  消防检查与宣传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消防检查不少于四次,职能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各二级学院(部)的检查应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消防检查应重视质量与效果,各类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的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宣传由保卫部门、宣传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119”消防日、师生开学、进入冬季等时期应有重点的开展防火安全、消防常识、火场逃生知识等宣传教育。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学校将给予表扬与奖励:
(1)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
(2)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有效扑救的;
(4)其他对消防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
法机关查处: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的;
(3)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拖延火灾隐患整改的;
(5)谎报火警的;
(6)因失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