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6 15:18:42 来源:学校网站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学生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运动场(馆)、学术报告厅、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校内人数50人以上、校外人数100人以上),主要包括: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以及自主招生考试等各类统一考试; 

(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新生注册报到; 

    (其它大型活动。 

    第二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申报审批表》,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再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准予举办和出借(租)场所。

    第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10 日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可以承办大型活动的证明、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络方式等。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保卫人员;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保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办和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未办理举办活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举办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的;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