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06 15:15:15 来源:学校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各二级学院的院长负责制。各二级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人的管辖部门为责任部门,学生活动组织者和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是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是全校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各有关部门、各责任人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部门及各学生团体,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团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抓住学生入学到毕业的每个环节,把安全教育落实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寒暑假和节假日前,要适时进行交通安全、旅行安全、防盗防骗、遵守法纪的教育,防患于未然。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是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主体,应该把安全教育融进各种教学活动(特别是实践教学活动)中,使之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病、防淹亡、放自然灾害等事故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本分院的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到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做到责任到人。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各个实验室、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试剂、放射性物品、存放仓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按照物品的性能分类存放,按照安全操作程序使用,要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教学安全的准备工作,确保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的安全性,禁止使用不安全的设施设备或器械。在实施教学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督促学生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后勤部门应保证提供给教职工和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保证提供给教职工和学生的食品的卫生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定期对全院的高压线、动力线、照明线和房屋建筑内的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电安全;经常对各食堂、商店的饮食、卫生进行安全检查,严把食品货源进入关,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定期检查食堂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和设施。社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学生携带物品出门,保安人员要凭学生证查验登记,防止学生宿舍物品被盗案件发生。学生公寓(宿舍)要加强学生电器使用的管理,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保卫部门是全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职责和作用。做好学校的国家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要定期在各二级学院安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安全工作抽查。加强重点要害部位防范和检查。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严格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学生都应按规定参加。校医务室应做好常见疾病的诊疗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各部门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伤害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学生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责任人、责任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当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各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伤残学生的后续处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出现重大案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或师生有违法行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做出了贡献或有见义勇为事迹或能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