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一种国际性的社会现象, 近几十年来发展较快。它以其极端、邪恶、疯狂和破坏性的活动,制造了一系列令世人震惊的恶性事件,如美国大卫真理教86名教徒集体自焚案;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案;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的天安门广场自焚案件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很多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有的是从境外渗入的,有的是境内不法分子建立起来的。他们的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存在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害,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成为侵蚀、瓦解基层政权,与政府争夺群众的一股势力。另外,宗教非法活动近些年来也十分严重。一些人曲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大肆进行非法传教和发展宗教组织的宗教非法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肩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的公安机关,对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和宗教非法活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打击和制止。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对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如何界定的问题,既是个现实理论问题,也是困扰基层办案单位正确执法的症结问题。如何正确把握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斗争的效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隐蔽斗争形势的发展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更加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在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界定的问题上存在的带有共性的问题是:其一,对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的界线含糊不清,定性不准;对什么是邪教、什么是宗教非法活动、用什么标准来衡量界定把握不准,往往把邪教活动误认为是宗教活动或宗教非法活动, 或把宗教非法活动及宗教活动误认为是邪教。其二,适用法律政策和处置不当。由于对邪教和宗教非法活动界定不准,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当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交叉出现时,往往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行一刀切,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执法质量。有时因打击处理不利,放纵了邪教分子的犯罪活动;有时则因处理不当,伤害了信教群众,激化和扩大了矛盾。怎样才能到准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呢?笔者认为,要做到准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必须搞清下述几个问题:
一、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
(一)邪教
所谓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
和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秘密结社。邪教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
教主崇拜:是邪教的突出特征。教主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和满足各种私欲,往往以各种伪装和骗术神化自己,自称为王/主/活基督等绝对的无限之神,让信徒对其顶礼膜拜,绝对服从,从而在受骗信徒中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
精神控制:是邪教的基本特征。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用以建立和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信徒对自己无限效忠的基本手段。邪教教主经常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和诱导等,对信徒进行洗脑、恐吓,蒙骗信徒,使信徒丧失正常理智,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甘愿受其控制,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
编造邪说:编造、散布各种歪理邪说,是邪教教主蒙骗、坑害信徒和群众的基本手段。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